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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理论学习(师德师风建设政策专题)

编辑:卫正梅 预审:卫正梅 终审:张伟  发布日期:2021-09-22  浏览次数:

教职工理论学习材

师德师风建设政策专题

生态与环境学院党委编                   20218


1. 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2.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 

3. 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4. 安徽师范大学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

5安徽师范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人类文明的传承者。长期以来,广大教师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呕心沥血,默默奉献,为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作出了重大贡献。新时代对广大教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增强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规范职业行为,明确师德底线,引导广大教师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以下准则。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积极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深入推进实施《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全面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现就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把立德树人的成效作为检验学校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师德师风建设全过程,严格制度规定,强化日常教育督导,加大教师权益保护力度,倡导全社会尊师重教,激励广大教师努力成为“四有”好老师,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方向。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确保教师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中的主体作用得到全面发挥。

——坚持尊重规律。遵循教育规律、教师成长发展规律和师德师风建设规律,注重高位引领与底线要求结合、严管与厚爱并重,不断激发教师内生动力。

——坚持聚焦重点。围绕重点内容,针对突出问题,强化各地各部门的领导责任,压实学校主体责任,引导家庭、社会协同配合,推进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坚持继承创新。传承中华优秀师道传统,全面总结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师德师风建设经验,适应新时代变化,加强创新,推动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不断深化。

3.总体目标。经过5年左右努力,基本建立起完备的师德师风建设制度体系和有效的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全面提升,教师敬业立学、崇德尚美呈现新风貌。教师权益保障体系基本建立,教师安心、热心、舒心、静心从教的良好环境基本形成,师道尊严进一步提振。全社会对教师职业认同度加深,教师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显著提高,尊师重教蔚然成风。

二、全面加强教师队伍思想政治工作

4.坚持思想铸魂,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教师头脑。健全教师理论学习制度,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系统化、常态化学习,重点加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的学习,使广大教师学懂弄通、入脑入心,自觉用“四个意识”导航,用“四个自信”强基,用“两个维护”铸魂。依托高水平高校建设一批教育基地,同时统筹党校(行政学院)资源,定期开展教师思想政治轮训,使广大教师更好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认清中国和世界发展大势,增进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

5.坚持价值导向,引导教师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体现到学校管理及校园文化建设各环节,进一步凝聚起师生员工思想共识,使之成为共同价值追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育科技创新文化,充分发挥文化涵养师德师风功能。身教重于言教,引导教师开展社会实践,深入了解世情、党情、国情、社情、民情,强化教育强国、教育为民的责任担当。健全教师志愿服务制度,鼓励支持广大教师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社会的实践中厚植教育情怀。重视高层次人才、海外归国教师、青年教师的教育引导,增强工作针对性。

6.坚持党建引领,充分发挥教师党支部和党员教师作用。建强教师党支部,使教师党支部成为涵养师德师风的重要平台。建好党员教师队伍,使党员教师成为践行高尚师德的中坚力量。重视在高层次人才和优秀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完善学校领导干部联系教师入党积极分子等制度。开展好“三会一课”,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各项制度,通过组织集中学习、定期开展主题党日活动、经常开展谈心谈话、组织党员教师与非党员教师结对联系等,充分发挥教师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涉及教师利益的重要事项、重点工作,应征求教师党支部意见。

三、大力提升教师职业道德素养

7.突出课堂育德,在教育教学中提升师德素养。充分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引导广大教师守好讲台主阵地,将立德树人放在首要位置,融入渗透到教育教学全过程,以心育心、以德育德、以人格育人格。把握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增强育人的主动性、针对性、实效性,避免重教书轻育人倾向。加强对新入职教师、青年教师的指导,通过老带新等机制,发挥传帮带作用,使其尽快熟悉教育规律、掌握教育方法,在育人实践中锤炼高尚道德情操。将师德师风教育贯穿师范生培养及教师生涯全过程,师范生必须修学师德教育课程,在职教师培训中要确保每学年有师德师风专题教育。

8.突出典型树德,持续开展优秀教师选树宣传。大力宣传新时代广大教师阳光美丽、爱岗敬业、甘于奉献、改革创新的新形象。深入挖掘优秀教师典型,综合运用授予荣誉、事迹报告、媒体宣传、创作文艺作品等手段,充分发挥典型引领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开展多层次的优秀教师选树宣传活动,形成校校有典型、榜样在身边、人人可学可做的局面。组织教师中的“时代楷模”、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国家教学名师、最美教师等开展师德宣讲。鼓励各地各校采取实践反思、情景教学等形式,把一线优秀教师请进课堂,用真人真事诠释师德内涵。

9.突出规则立德,强化教师的法治和纪律教育。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系列文件等为重点,提高全体教师的法治素养、规则意识,提升依法执教、规范执教能力。制订教师法治教育大纲,将法治教育纳入各级各类教师培训体系。强化纪律建设,全面梳理教师在课堂教学、关爱学生、师生关系、学术研究、社会活动等方面的纪律要求,依法依规健全规范体系,开展系统化、常态化宣传教育。加强警示教育,引导广大教师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守师德底线。

四、将师德师风建设要求贯穿教师管理全过程

10.严格招聘引进,把好教师队伍入口。规范教师资格申请认定,完善教师招聘和引进制度,严格思想政治和师德考察,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建立科学完备的标准、程序,坚决避免教师招聘引进中的唯分数、唯文凭、唯职称、唯论文、唯帽子等倾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结合实际探索开展拟聘人员心理健康测评,作为聘用的重要参考。严格规范教师聘用,将思想政治和师德要求纳入教师聘用合同。加强试用期考察,全面评价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和师德表现,对不合格人员取消聘用,及时解除聘用合同。高度重视从海外引进人才的全方位考察,提升人才引进质量。

11.严格考核评价,落实师德第一标准。将师德考核摆在教师考核的首要位置,坚持多主体多元评价,以事实为依据,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全面客观评价教师的师德表现。发挥师德考核对教师行为的约束和提醒作用,及时将考核发现的问题向教师反馈,并采取针对性举措帮助教师提高认识、加强整改。强化师德考核结果的运用,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并取消在教师职称评聘、推优评先、表彰奖励、科研和人才项目申请等方面的资格。

12.严格师德督导,建立多元监督体系。完善多方广泛参与、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师德师风监督机制。加强政府督导,将各级各类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落实情况作为对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重要测评内容,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师德师风问题多发的地方开展专项督导。加强学校监督,各级各类学校要在校园显著位置公示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举报电话、邮箱等信息,依法依规接受监督举报。强化社会监督,探索建立师德师风监督员制度,定期对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情况进行监督评议,向教育主管部门反馈,将监督评议情况作为学校及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13.严格违规惩处,治理师德突出问题。推动地方和高校落实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文件规范,制定具体细化的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把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突出问题作为重点从严查处,针对高校教师性骚扰学生、学术不端以及中小学教师违规有偿补课、收受学生和家长礼品礼金等开展集中治理。一经查实,要依规依纪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严重的依法撤销教师资格、清除出教师队伍。建立师德失范曝光平台,健全师德违规通报制度,起到警示震慑作用。建立并共享有关违法信息库,健全教师入职查询制度和有关违法犯罪人员从教限制制度。

五、着力营造全社会尊师重教氛围

14.强化地位提升,激发教师工作热情。制定教育改革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重大决策、重要文件充分听取教师代表意见。各地重要节庆日活动,邀请优秀教师代表参加。做好优秀教师表彰奖励,依法依规在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的教师中开展“人民教育家”荣誉称号评选授予工作,健全教书育人楷模、模范教师、优秀教师等多元的教师荣誉表彰体系。完善表彰奖励及管理办法,依法依规确定荣誉获得者享受的政治、生活待遇,加强对荣誉获得者后续支持服务。

15.强化权利保护,维护教师职业尊严。维护教师依法执教的职业权利,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教师教育管理学生的合法职权,研究出台教师惩戒权办法。学校和相关部门依法保障教师履行教育职责,对无过错但客观上发生学生意外伤害的,教师依法不承担责任。教师尊严不可侵害,对发生学生、家长及其亲属等因为教师履职行为而对教师进行侮辱、谩骂、肢体侵害,或者通过网络对教师进行诽谤、恶意炒作等行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从严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学校及教育部门应为教师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法律等方面支持。

16.强化尊师教育,厚植校园师道文化。从幼儿园开始加强尊师教育,加快形成接续我国优秀传统、符合时代精神的尊师重教文化。推进尊师文化进教材、进课堂、进校园,通过尊师第一课、9月尊师主题月等形式,将尊师重教观念渗透进学生的价值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可结合实际统筹有关资源,因地制宜安排一线教师特别是长期从教教师进行疗休养,重点向符合条件的班主任和乡村教师倾斜。做好教师荣休工作,礼敬退休教师,弘扬尊师风尚。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师参与学校决策的民主权利。加强家庭教育,健全家校联系制度,引导家长尊重学校教育安排,尊敬教师创造发挥,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学习教育。

17.强化各方联动,营造尊师重教氛围。加强展现新时代教师风貌的影视文学作品创作,善用微博、微信、微视频、微电影等新媒体形式,传递教师正能量,让全社会广泛了解教师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支持鼓励行业企业在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时“教师优先”。鼓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体育场馆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等对教师实行优待。鼓励社会团体、企业、民间组织对教师出资奖励,或通过依法成立基金、设立项目等方式,支持教师提升能力素质、进行疗休养或予以奖励激励。

六、推进师德师风建设任务落到实处

18.加强工作保障,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校要把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弘扬尊师重教传统作为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夯实学校主体责任,压实学校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高校要强化党委教师工作部建设,明确将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作为其主要职责。各地各校要建立健全责任落实机制,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财政部门要坚持将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教育投入重点予以优先保障,按规定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师德师风建设。依托现有资源,建设一批师德师风建设基地,加强工作支撑,提高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科学性、实效性。






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教师职业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高校教师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高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师德失范行为,是指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行为。

第三条 高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和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全省教育大会精神,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把师德师风建设要求贯穿教师管理全过程,健全制度机制,强化管理监督,加大惩处力度,引导广大教师努力成为“四有”好老师,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失范必究、错责相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高校主管部门负责所属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高校应当严格落实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加强对教师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严肃追究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责任。高校负责教师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处理和复核、申诉等工作。院(系)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受学校委托承担师德失范行为调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高校教师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及处理

第七条 实行高校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制度。高校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由各高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发布,并根据形势任务要求和师德师风建设情况适时修订。

下列行为应当列入高校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统一、伤害民族情感和国家尊严等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背诚信契约精神,不履行社会服务责任和义务,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四)背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低级庸俗文化、非法出版物,组织或参与“黄赌毒”、封建迷信、邪教活动等;

(五)通过课堂、论坛、讲座、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六)违反教育教学纪律,敷衍教育教学,或从事未经批准的兼职兼薪,影响教育教学工作;

(七)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无关的事宜;

(八)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对学生实施猥亵、性骚扰;

(九)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

(十)在组织或参与国际交流、合作过程中,违反外事纪律或要求,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十一)以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方式获取教科研项目,或抄袭、伪造科研数据、资料,编造、剽窃、侵吞、非法买卖学术研究成果,或学术研究成果重复发表;

(十二)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或妨碍他人科研活动,压制打击不同学术流派和学术观点,恶意诋毁他人;

(十三)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学生资助及考核评价、岗位聘用、职称评聘、项目申报、评奖评优等工作中伪造相关信息、弄虚作假,或采用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

(十四)违规使用教学科研经费,利用教学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五)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学生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六)利用教师身份或岗位权力,或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校名(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七)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行为。

第八条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批评教育。以谈话方式指出问题,并责令整改。

(二)责令检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三)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四)组织处理。对不适宜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采取停职检查、调离岗位等措施;兼任有关职务的,还可以采取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五)纪律处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追究纪律责任。

(六)撤销、丧失教师资格。

上述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处理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根据具体情节及危害程度,综合确定处理方式。

对情节严重,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给予处分;是中共党员的,应先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应当撤销、丧失教师资格的,依照《教师资格条例》,报请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撤销、丧失其教师资格。

对情节轻微,依照有关规定免予处分,或者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免予处分、减轻处分,以及具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等方式。

发现高校教师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师德失范问题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串供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或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二条 师德失范行为被查实的,除情节轻微免予处理,或被处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的外,在受处理当年及影响期内,按规定取消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干部选任以及人才计划、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限制招生、停止招生的期限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发现高校教师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需要进行调查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负责教师工作的机构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调查。

对师德失范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其中,对院(系)党政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立案调查,应当报经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四条 启动调查后,应当组成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精准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调查组应当由2人以上组成。涉及学术不端的调查,应当吸收有关专家学者参加,或者委托本单位学术(学位、职称)委员会对案件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

第十五条 查明师德失范行为后,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形成初步调查报告,经批准后与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调查对象提出的合理意见以及成立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予以采纳。调查对象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列明调查对象基本情况、调查依据、调查过程,师德失范问题事实,调查对象的态度、认识及其申辩,处理意见以及依据,由调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后,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处理决定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组织或单位作出。

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给予诫勉的,须经学校集体研究决定;授权院(系)调查的,须经院(系)集体研究并报负责教师工作的机构复核、备案。

给予组织处理的,须经学校党委会(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权限、程序作出。

给予撤销、丧失教师资格的,依照《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权限、程序作出。

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通知受处理教师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可在一定范围内宣布。涉及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变更的,相应手续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处理决定材料,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人事关系存入受处理教师人事档案;是领导人员的,还应当将处理决定材料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受处理教师是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成员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或单位通报。

第十八条 给予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九条 受处理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核、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条 依法维护教师合法权利。处理决定作出后,发现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确凿、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晰、程序不合法、处理不恰当,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当处理的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上级组织可以直接纠正或者责令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予以纠正。

第三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 高校党委书记和校(院)长是师德师风建设第一责任人,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学校和院(系)其他领导人员依据各自职责承担师德师风建设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高校党委和行政班子、院(系)党组织和行政班子、负责教师工作的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的;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处理不及时的;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拖延处置、拒不处置、违规处置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的;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二十三条 被问责的组织(单位)、被问责的领导人员及其所在组织(单位)应当深刻汲取教训,明确整改措施,认真整改到位。作出问责决定的组织(单位)应当加强督促检查,推动以案整改。

第二十四条 高校师德师风建设情况以及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情况纳入高校年度综合考核、党委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和教育督导内容。

第四章

第二十五条 正确对待受处理的教师和被问责的领导人员,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教师和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未经允许,当事各方均不得公开调查核实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公办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民办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除参照本办法执行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高校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主管部门和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安徽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徽师范大学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引导教师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党和人民满意的好老师,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和《安徽师范大学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把立德树人的成效作为检验学校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师德师风建设全过程,严格制度规定,强化日常教育督导,加大教师权益保护力度,营造尊师重教氛围,激励广大教师努力成为“四有”好老师,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确保教师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中的主体作用得到全面发挥。

(二)坚持尊重规律。遵循教育规律、教师成长发展规律和师德师风建设规律,注重高位引领与底线要求结合、严管与厚爱并重,不断激发教师内生动力。

(三)坚持聚焦重点。围绕重点内容,针对突出问题,强化各相关部门的领导责任,压实学院主体责任,引导各方协同配合,推进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四)坚持继承创新。传承中华优秀师道传统,全面总结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经验,适应新时代变化,加强创新,推动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不断深化。

第四条 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总体目标。

基本建立完备的师德师风建设制度体系,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注重宣传教育、示范引领、实践养成相统一,政策保障、制度规范、法律约束相衔接,建立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机制,引导广大高校教师自尊自律自强,做学生敬仰爱戴的品行之师、学问之师,做社会主义道德的示范者、诚信风尚的引领者、公平正义的维护者。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五条 学校成立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相关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委办公室、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务处、科研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教育工会等相关部门和组织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委员会负责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政策制定、宣传教育、检查考评等工作,指导、协调、督促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第六条 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落实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以及师德失范行为投诉受理等师德师风建设日常工作。各委员单位分工协作、统筹推进,形成师德师风建设合力。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师德师风建设小组,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学院党政领导人员、教授委员会成员、专业负责人等组成,负责学院师德师风建设日常工作,根据本单位实际,从内容、形式、方法、手段等方面不断探索师德师风建设的长效机制,落实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第八条 加大师德师风建设经费投入,将师德师风建设经费纳入年度财务预算,确保师德师风教育、宣传、考核、监督和奖惩等工作有序开展。


第三章 师德师风教育与宣传

第九条 创新师德师风教育形式,引导教师树立崇高理想,将师德师风教育摆在教师培养首位,贯穿教师职业生涯全过程。

(一)完善师德师风教育体系建立新教师岗前培训、在职培训、研究生导师培训、辅导员培训等师德师风一体化教育培训体系,搭建学校、学院、专业等多层次学习教育平台,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系统化、常态化学习,重点加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的学习,使广大教师自觉用“四个意识”导航,用“四个自信”强基,用“两个维护”铸魂。

(二)创新师德师风教育形式依托教师党支部等组织,切实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举行新教师入职宣誓仪式、老教师荣休仪式,举办“时代楷模”等名家名师师德师风建设报告会,切实增强师德师风教育效果;通过老带新等机制,发挥传帮带作用,帮助新教师在育人实践中锤炼高尚道德情操;组织并鼓励教师参与学习调研、挂职锻炼、志愿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坚定职业信念,提高师德水平。

(三)丰富师德师风教育内容。对教师开展立德树人规范制度的教育,提高教师履职能力。加强教师对教学过程、教学方法的研究,把握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严格课堂教学纪律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以心育心、以德育德、以人格育人格。加强对教师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的教育,培养教师求真务实、勇于创新、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学术精神。

强化纪律建设,全面梳理教师在课堂教学、关爱学生、师生关系、学术研究、社会活动等方面的纪律要求,制定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开展系统化、常态化宣传教育。加强警示教育,引导广大教师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守师德底线。

第十条 加强师德师风宣传,培育重德养德良好风尚。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将师德师风宣传纳入全校宣传工作体系之中,推进师德师风宣传制度化、常态化。发挥校工会、校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团组织优势,利用教师节、校庆等重大节庆日和纪念日,通过广播台、校报、网站、微博、微信、手机APP等媒体,加强正面师德风尚宣传报道,集中宣传优秀教师的师德风范和感人事迹,努力营造崇尚师德、争创师德典型的良好舆论环境和校园氛围。


第四章 师德师风考核和监督

第十一条 健全师德师风考核机制,促进教师提高自身修养。将师德师风考核作为教师考核的第一标准。

(一)严格招聘引进,把好人才入口质量。完善教师招聘和引进制度,严格思想政治和师德考察,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将思想政治素养和师德水平作为引进人才的第一标准。积极开展拟聘人员心理健康测评,作为聘用的重要参考。在试用期考核中,注重对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和师德表现考察,对不合格人员取消聘用,及时解除聘用合同。注重对海外引进人才的全方位考察,提升人才引进质量。

(二)严格考核评价,落实师德第一标准。将师德考核摆在教师考核的首要位置,探索建立科学、完备的师德考核评价体系。发挥师德考核对教师行为的约束和提醒作用,及时反馈考核结果,帮助教师提高认识、加强整改。强化师德考核结果的运用,在年度考核、聘期考核、职称评聘、推优评先、人才项目申报等方面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将师德师风建设情况纳入二级单位年度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 强化师德师风建设监督机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多元监督机制,及时掌握师德师风信息动态,及时纠正和处理不良倾向和问题。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工会、教代会执委会和纪检监察等部门、机构在教师作风建设、学术规范、教书育人等方面的作用;建立监督信箱和举报电话等师德师风投诉举报平台,探索建立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等“五位一体”的监督机制;鼓励实名投诉举报,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


第五章 师德师风奖惩与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注重师德师风激励,引导教师提升精神境界。完善师德表彰奖励制度,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各类评奖评优的首要条件。重点抓好“三全育人”最美教师(教育工作者)、教学优秀奖、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优秀共产党员等评选表彰工作。以评促建,在全校形成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高尚师风。

第十四条 严肃查处师德失范行为,制定学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发现教师存在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中规定事项的,根据具体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等方式的处理;违反党纪政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应当撤销、丧失教师资格的,依照《教师资格条例》,报请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撤销、丧失其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 建立“一岗双责”责任追究机制,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教师权益保障

第十六条 激发教师遵守师德规范的自觉性引导教师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充分认识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崇高使命,自觉捍卫职业尊严,珍惜教师声誉,提升师德境界;自觉将师德修养纳入职业生涯规划,积极主动将师德规范融入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实践中,提高师德践行能力,养成师德自律习惯。

第十七条 促进教师职业发展鼓励并支持教师参加培训研修、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把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同解决教师实际困难结合起来,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为教师教书育人、履行职责创造更加和谐的环境。

第十八条 维护教师合法权益建立教师权益保护机制、申诉机制和信息沟通反馈机制,保障教师依法行使学术权利和履行教育职责;搭建多渠道校师沟通交流平台,保障教师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权益,保障教师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益。

第十九条 完善教师治学机制充分保障教师在干部选拔任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术评价和各种评优评先活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健全和维护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和组织架构,充分尊重教师的专业自主权,保障教师依法行使学术权利和学业评定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安徽师范大学全体教职工(附属学校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基础教育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若以往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安徽师范大学构建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师发201689号)同时废止。






安徽师范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师履职尽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和《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指的师德失范行为,是指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师范大学全体在职教职工。博士后、项目聘用人员、与安徽师范大学发生聘用关系的其他人员有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审查、认定和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失范必究、错责相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全校教师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对于违规违纪、学术不端、教学事故等事项有专门文件规定的,先行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再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没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给予处理。涉及违反党规党纪、法律法规的,同时依规依法另行处理。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清单

第七条 思想政治方面失范行为包括: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统一、伤害民族情感和国家尊严等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背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低级庸俗文化、非法出版物,组织或参加“黄赌毒”、封建迷信、邪教活动等。

第八条 教育教学方面失范行为包括:

(一)通过课堂、论坛、讲座、报告会、研讨会、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二)违反教育教学纪律,敷衍教育教学,或从事未经批准的兼职兼薪,影响教育教学工作;

(三)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拒不接受学校及所在单位分配的工作。

第九条 学术研究方面失范行为包括:

(一)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学术鉴定、证书以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二)以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方式获取教科研项目,或抄袭、伪造科研数据、资料,编造、剽窃、侵吞、非法买卖学术研究成果,或学术研究成果重复发表;

(三)滥用学术资源或学术影响,利用个人学术地位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他人正当权益。

第十条 师生关系方面失范行为包括:

(一)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二)强制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管理、社会服务等无关的事宜;

(三)体罚学生或以歧视、侮辱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或威胁、打击报复学生。

第十一条 管理服务方面失范行为包括:

(一)缺乏服务意识,态度冷漠,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师生反映强烈;

(二)工作不负责任,疏于管理,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严重,给工作带来不良影响;

(三)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照规定报告、 不采取措施处置或处置不力。

第十二条 廉洁自律方面失范行为包括:

(一)在招生、考试、推优、推免、就业、学生资助及考核评价、岗位聘用、职称评聘、项目申报、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二)利用教师身份或岗位权力,或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三)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以各种形式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四)违规使用教学科研经费,利用教学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社会公德方面失范行为包括:

(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背诚信契约精神,不履行社会服务责任和义务,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二)干扰或妨碍正常的办公、教学、科研等工作;

(三)本人或纵容家属或指使他人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对他人进行恶意举报或造谣、中伤,煽动、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

(四)在组织或参与国际交流、合作过程中,违反外事纪律或要求,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第十四条 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行为。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方式

第十五条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批评教育。以谈话方式指出问题,并责令整改。

(二)责令检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三)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四)组织处理。对不适宜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采取停职检查、调离岗位等措施;兼任有关职务的,还可以采取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五)纪律处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追究纪律责任。

(六)撤销、丧失教师资格。

上述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处理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根据具体情节及危害程度,综合确定处理方式。

对情节严重,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安徽师范大学教职工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等给予处分;是中共党员的,应先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应当撤销、丧失教师资格的,依照《教师资格条例》,报请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撤销、丧失其教师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同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情节轻微,依照有关规定免予处分,或者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免予处分、减轻处分,以及具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等方式。

发现教师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该教师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主动取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师德失范问题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串供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或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九条 师德失范行为被查实的,除情节轻微免予处理,或被处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的外,在受处理当年及影响期内,按照规定取消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干部选任以及人才计划、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处理。限制招生、停止招生的期限不得低于24个月。


第四章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权限及流程

第二十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为师德失范行为案件举报主要受理部门。各二级单位接到举报或者发现师德失范问题线索后,应及时向学校报告。经学校研究,如属于二级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可以直接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调查报告及拟处理决定应及时向党委教师工作部报告;如果不属于二级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则将举报或者线索材料移交党委教师工作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受理的举报或者发现的线索,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属于教育教学范畴的,由教务处、研究生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处理;属于学术研究范畴的,由科研处、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处理;属于廉洁自律范畴的,由纪委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处理。上述范畴的调查报告、拟处理决定,应当及时转交党委教师工作部按照师德失范行为进行处理。属于其他师德失范范畴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师德失范行为按照如下程序处理:

(一)受理与立案。党委教师工作部或相关职能部门针对受理的问题线索,联合涉嫌师德失范行为教师所属二级单位开展初步调查核实。存在师德失范行为问题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或相关职能部门做出立案决定。其中,对二级单位负责人立案调查,要报经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存在师德失范行为或者证据依据不足的,不予立案,由党委教师工作部或相关职能部门回复举报人。

(二)调查。立案后,由党委教师工作部或相关职能部门牵头组成调查组,调查组由2人以上组成。调查组查明师德失范行为后,撰写事实材料,形成初步调查报告,经批准后与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调查对象提出的合理意见以及成立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予以采纳。调查对象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调查组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列明调查对象基本情况、调查依据、调查过程,师德失范问题事实,调查对象的态度、认识及其申辩,拟处理意见以及依据,由调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后,提交党委教师工作部。

(三)处理。党委教师工作部根据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按照处理决定作出的权限规定,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进行处理:

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给予诫勉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决定;授权二级单位调查的,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处(部)务会等集体研究并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复核、备案。

给予组织处理的,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安徽师范大学教职工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权限、程序作出。

给予撤销、丧失教师资格的,依照《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权限、程序作出。

涉嫌犯罪的,按照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送达。相关部门拟定处理文件,签发后,送达教师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涉及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变更的,相应手续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

(五)复核。因存在师德失范行为受到处理的教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或应当收到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党委教师工作部申请复核。党委教师工作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期间不停止处理的执行。

(六)申诉。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的执行。

(七)通报。处理生效后,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处理决定。受处理教师是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成员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或单位通报。

(八)解除。教职工受处理期满,在受处理期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自然解除处理。在受处理期间再次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另行处理。

(九)归档。相关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完整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是中层及以上领导人员的,处理决定材料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第二十三条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二十四条 依法维护教师合法权利。处理决定作出后,发现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确凿、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晰、程序不合法、处理不恰当,或者存在其他不恰当处理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上级组织可以直接纠正或者责令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予以纠正。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负领导责任。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二级单位工作考核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对于二级单位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师德失范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报告不及时;

(三)对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彻底;

(四)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五)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二级单位如出现上述问题,所在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向学校做出检讨,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二十七条 被问责的二级单位、被问责的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二级单位应当深刻汲取教训,明确整改措施,认真整改到位。作出问责决定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督促检查,推动以案整改。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正确对待受处理的教师和被问责的领导人员,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教师和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未经允许,当事各方均不得公开调查核实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