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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与环境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工作实施细则

编辑:童华卿 预审:张伟 终审:张伟  发布日期:2020-12-18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规范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促进我校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依据教育部《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教研〔2020〕12号)、《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教研〔2020〕11号)、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皖教科〔2020〕7号)、《安徽师范大学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校研字〔2018〕20号)、《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办法(试行)》(校研字〔2019〕17号)、《关于开展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工作的通知》(研究生院〔2020〕45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组员由教授委员会成员、导师代表、研究生秘书等组成,负责考核指标体系的制定、修订,以及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学院设立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工作办公室,由童华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收集、整理考核材料,发布考核信息,接受反馈意见和举报材料等。

第三章 考核对象

第三条 校内外所有在岗研究生指导教师(2020年退休的导师不参加考核、考核时未指导完一届研究生或未指导研究生的导师不参加相应类别的考核)。

第四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主要考核导师在2017年7月-2020年6月聘期内履行导师职责的情况,兼任不同类别导师岗位的分类别(学术型硕导、专业型硕导、学术型博导)进行考核。

(一)导师职责

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应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高尚的师德师风、精湛的业务素质。研究生导师应努力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感,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实践创新能力,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注重对研究生人文关怀。

研究生导师在考核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1. 有《安徽师范大学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中“师德一票否决制”相关行为的;

2. 提供虚假考核材料或证据者;

3. 无故拒绝考核者;

4. 指导的学位论文在校相似性检测或盲审中不通过篇数达 2 篇(不含申诉后通过的)及以上的;

5. 指导的学位论文在上级相关部门组织的抽检中不合格篇数 1 篇及以上的。

(二)科研业绩

1、博士生导师考核期业绩最低要求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在本学科 SCI 期刊发表论文 1 篇;

(2) 出版本学科学术著作 1 部(第一作者或本人撰写不少于 15 万字);

(3) 获得本学科相关授权发明专利 1 项(第一发明人);

(4) 获得省部级以科研奖励 1 项(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两名,三等奖第一名);

(5) 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1 项。

2、学术型硕士生导师考核期业绩最低要求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在本学科二级期刊发表论文 1 篇;

(2) 出版本学科学术著作(含教材)1 部(本人撰写不少于 10 万字);

(3) 获得本学科相关授权专利 1 项(第一发明人);

(4) 获得厅级及以上科研奖励 1 项(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两名,三等奖第一名);

(5) 主持厅级以上科研项目 1 项。

3、专业型硕士生导师考核期业绩最低要求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在五级期刊发表论文 1 篇;

(2) 出版本学科学术著作(含教材)1 部(本人撰写不少于 5 万字);

(3) 获得校级以上教研或科研奖励 1 项(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两名,三等奖第一名);

(4) 主持校级以上科研项目 1 项;

(5) 获得本学科相关授权专利1 项(第一发明人);

(6) 作品入选省级以上协会的专业展 1 次;

(7) 入选中国专业学位教学案例中心相应专业学位案例库 1 项;

(8) 取得经鉴定或被采用的咨询报告、调查报告等与实践背景密切相关的成果。

4科研业绩未达标,但所指导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或校级以上优秀学位论文的导师,视同业绩合格

第五章 考核依据

第五条 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院研究生培养和导师队伍的实际情况,制定《生态与环境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指标体系》,经学院教授委员会审核通过,在学院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并提交研究生院备案,作为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指标体系应具有良好的导向性和区分度,起到积极的激励和督促作用,并能够吸收全院教师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修订、调整。

第六章 考核程序与时限

第七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填写《生态与环境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表》,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于2020年12月24日前交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工作办公室。

第八条 学院对《生态与环境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表》和相关支撑材料进行审核,根据研究生导师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打分。

第九条 学院将考核结果在学院公示三个工作日,接受质询。

第十条 2021年1月4日前将《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情况汇总表》(不同类别的导师分行填写在所属类别的考核结果)及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工作开展情况简要报告纸质版材料提交研究生院,考核结果提交研究生院。

第七章 考核结与运用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分为两个等级:合格、不合格;

十三条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导师,取消当年度学校各类各级有关研究生导师荣誉称号的推荐评选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暂停其招生资格或取消导师资格。

(一)因导师职责考核为“不合格”的,如属导师职责第1项的会同人事处等相关部门集体研究处理决定,如属导师职责第4、5项的依据《安徽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处理暂行办法(试行)》、《安徽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和“双盲”评审工作规定》进行处理。

(二)因科研业绩考核为“不合格”的,可在暂停招生期间提交符合要求的业绩材料,经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可在下一学年恢复其招生资格。

(三)连续两个聘期考核均为“不合格”的,取消其导师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学校研究生院备案之日起实施,由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生态与环境学院

2020年12月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