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总 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程序,保证评审过程公平、公正、公开,更好地发挥奖学金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3〕508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2025学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助〔2024〕14号)和《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校研字〔2024〕11号)等和学校《关于做好2024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校研字〔2024〕25号)等文件和通知的精神,结合我院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审细则。
第二条 评审对象
我院一年级、二年级和三年级在籍且在基本学制内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评定;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评定。
第三条 奖励标准与名额
(一)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两个等级:
1、推荐免试非定向研究生获一等学业奖学金。
2、本科或硕士期间获评国家奖学金、省级优秀毕业生、省级三好学生者获一等学业奖学金。
3、硕博连读学生获一等学业奖学金。
4、其余新生获二等学业奖学金。
博士研究生一等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二等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一等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二等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二)二年级、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
1、一等奖学金名额比例不超过符合评审条件学生数的20%,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12000元/人;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8000元/人。
2、二等奖学金名额比例不超过符合评审条件学生数的30%,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10000元/人;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6000元/人。
3、三等奖学金名额比例不超过符合评审条件学生数的50%,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8000元/人;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4000元/人。
第四条 评审条件与评分规则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5、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二)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申请: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
2、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因出国留学、疾病、创业、参军入伍等原因办理休学、保留学籍的;
4、年度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或中期考核不合格的;
5、无正当理由欠缴学费的。
(三)每项业绩成果用于参评学业奖学金时,只能使用一次,不能重复使用。
(四)评分规则:
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的评定,从申请人的科研成果、学习成绩、思想政治表现(各类活动)、日常考勤等方面进行评价,量化方案为:
W=0.6A+0.2B+0.1C +0.1D
其中: W为总成绩,A为科研业绩,B为课程成绩,C为思想政治表现,D为日常考勤。
1、科研业绩
业绩成果采取累加的方式记分,成果级别和知识产权成果级别参考《安徽师范大学科研业绩分类和认定办法》(校科字〔2022〕2号),学科竞赛级别参考《安徽师范大学教学业绩认定和奖励办法(试行)》(校办字〔2023〕5号)。
(1)论文必须是上一学年度(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正式发表或在线发表(以DOI号为准)或接受(以接受函为准)的结构完整的原创性学术研究论文(不包括综述、数据库、传记及评论等类型论文)。
注:论文必须申请者本人为第一作者,或者申请者为第二作者且其导师为第一作者;如果导师排序第一,本人排序第二以分值的75%计分。
(2)本人排序第一授权发明专利在申请材料受理截止之前获得授权,其中发明专利进入实审阶段10分/项。
(3)科研项目必须为主持。
(4)同一成果先后获多种学科竞赛奖励的,就高计算,不重复记分。参与学科竞赛类获奖者,计分规则按《安徽师范大学科研业绩分类和认定办法》(校科字〔2022〕2号)中第二十一条、《安徽师范大学教学业绩认定和奖励办法(试行)》(校办字〔2023〕5号)第九条执行。
2、课程成绩计算方法
课程成绩采用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上一学年(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必修课加权平均分。若该学年无课程学习,则该模块分值权重加到科研业绩上。
3、思想政治表现
思想政治表现以参加院级及以上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与暑期社会实践等为依据,参加一项活动加20分,封顶为100分。
4、日常考勤
遵守学校和学院日常考勤管理规定,满勤100分,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校每次扣20分,无故不参加学术活动每次扣20分,扣完为止。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考勤需参考联合培养单位的反馈意见,若联合培养单位未出具相关证明,则按全勤的60%计算。
第五条 评审组织(机构)
(一)组织领导
生态与环境学院成立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院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学院党委副书记、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任副组长,学位点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辅导员代表和学生代表等为成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的制定、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评审领导小组一般不少于7人。
(二)评审原则
评审领导小组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公正原则,不得利用评审成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3、保密原则,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成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如果发现评审成员违背应担职责,则取消其成员资格;受此影响的获奖名单需进行复议。
第六条 评审程序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研究生,应如实填写《2024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向学院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同时须提交相关支撑材料。
(二)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长负责组织评审小组成员对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和条件审查,充分讨论,认真评议,评审会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参加。确定拟推荐获奖研究生名单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表、汇总表、评审细则等相关材料,上报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组进行审定。
(四)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评审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评审领导小组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组提请裁决。
第七条 附则
(一)参评的各类成果须在研究生相应学习阶段获得,且第一单位须为安徽师范大学。
(二)各类科研成果均不得重复使用(学校文件另有规定者除外),对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申请人的评选资格,并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三)办理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间停发学业奖学金;开除学籍、退学的研究生,从决定生效的当月起退还相应月份学业奖学金;学业奖学金评定后受到违纪处分的研究生,退还处分期的学业奖学金,撤销荣誉称号及证书。提前毕业或结业的研究生,毕业或结业后停发学业奖学金。硕博连读研究生退出硕博连读的,自批准之日起退还相应月份学业奖学金。
(四)本细则适用于生态与环境学院2024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由生态与环境学院2024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生态与环境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