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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细则(暂行)

  发布日期:2014-10-04  浏览次数: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建立新型的研究生培养机制和激励机制,根据《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修订)》(校研字【2014】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第二条    评选范围

按照学校校研字【2014】36号文件执行。

 

第三条   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学位课程成绩在80分以上,参加评选的研究生至少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研究生第二作者发表四级以上论文一篇。

 

第四条  在达到基本申请条件外,符合以下条件者优先考虑

1.科研成果突出,在本学科或本领域公开出版的有较大影响的SCI、EI、SSCI、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者被引用次数较高的学术论文。参评论文,研究生应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参评时可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科研成果在同等条件下,按以下顺序推荐:(1)研究生为第一作者,且在我院培养的研究生;(2)导师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且在我院培养的研究生;(3)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在外联合培养的研究生。

2. 主持校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以第一参与者参与导师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并有一定科研成果者。

3.在学科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参加国际或全国性学科竞赛(须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认定)获得一等奖的第1获奖人、获得特等奖的第1和第2获奖人。

4.获得发明专利或重要的实用新型专利者。

 

第五条 破格条件

在道德风尚、科学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请国家奖学金(以下荣誉或成果需在研究生在读期间获得):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如获得中国青年五四奖章、全国十大杰出青年等全国性荣誉称号者。

(2)在科学研究中取得突出成绩。硕士生在SCI、SSCI、A&HCI、CSSCI源刊上正式发表论文(申请者为第一作者)、或授权发明专利(第一发明人)、或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科研成果(含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

(3)在学科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参加国际或全国性学科竞赛(须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认定)获得一等奖的第1获奖人、获得特等奖的第1和第2获奖人。

   第六条 评审组织(机构)

1.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成员包括分管研究生副院长、教授委员会主任、研究生秘书、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由未申报当年国家奖学金者担任)等。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职责,根据校研字【2014】36号文件规定的内容执行。

    2.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回避原则,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评审过程中,如评审对象为自己所指导的研究生时,应主动回避;

3)公正原则,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保密原则,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如果发现评审委员违背应担职责,则取消其委员资格;受此影响的获奖名单需进行复议。

 

    第七条  评审程序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按照“自愿申报、差额评审、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2.符合规定条件的研究生自愿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须提交不少于1500字的优秀事迹说明、成绩单及相关支撑材料。推荐意见一般应由导师填写。

3.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和条件审查,充分讨论,认真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予以表决,评审会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参加。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导师有一票否决权。确定拟推荐获奖研究生名单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应填写《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上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5.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

(一)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研究生;

(二)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研究生;

(三)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的研究生;

(四)休学期间或延期毕业的研究生。

(五)在科研工作和实践中,造成重大事件及损失;

(六)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

(七)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

(八)有课程不及格;

 

    第九条  附则

(一)参评的各类成果应在研究生相应学习阶段获得,第一单位应为安徽师范大学。 

(二)每项科研成果在评选各类研究生奖学金时,只能使用一次,不得重复使用

(三)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应认真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报研究生院统一保存。

(四)本办法为暂行,适当的时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并由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2014.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