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总 则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3〕508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2024学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23〕240号)和《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校研字〔2024〕10号)以及《关于做好我校2024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校研字〔2024〕23号)等文件及通知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院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审细则。
第二条 评选范围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我校在籍且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直博生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我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原则上由我校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国家奖学金评审。
第三条 奖励标准和名额
博士生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3万元,具体名额(差额)根据学校当年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情况确定。
硕士生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2万元,具体名额(差额、等额)根据学校当年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情况确定。
第四条 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和安徽师范大学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全面发展,身心健康,综合素质突出,能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5.学位课程成绩符合学位授予标准;
6.科研能力显著,专业技能精湛,发展潜力突出。
(1)参加评选的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报者应有突出的科研成果,需以第一作者在本学科或本领域公开出版的C1及以上期刊至少发表学术论文1篇。
(2)参加评选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报者至少以第一作者在C2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
(3)参加评选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报者至少以第一作者在C2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有1项与本学科或本领域相关的C类及以上的知识产权成果或学科竞赛成果。
(4)论文级别和知识产权成果级别参考《安徽师范大学科研业绩分类和认定办法》(校科字〔2022〕2号),学科竞赛级别参考《安徽师范大学教学业绩认定和奖励办法(试行)》(校办字〔2023〕5号)。
第五条 优先推荐条件
1.成果突出,在同等条件(科研成果相同)下,按以下顺序推荐:(1)本院培养的研究生优先于在外联合培养的研究生;(2)主要学位课程平均分排名较高者。
2.积极参加校内外学术、科技、文体、专业实践等各类竞赛活动获奖者。
3.主持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4.培养类别为非定向就业的硕士和博士。
5.作为第一发明人的授权发明专利或重要实用新型专利的持有者。
第六条 破格条件
在道德风尚、科学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研究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请国家奖学金(以下荣誉或成果需在研究生相应学习阶段获得):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省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以第一作者在国际或国内顶级期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或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发明创造取得重大成果,得到学界或业界公认。
3.在学科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参加国际或全国学科竞赛,获得最高奖的排名前三位获奖人,次高奖的排名前两位获奖人。
破格申请条件须经校内外专家组鉴定和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组审定。
第七条 评审组织(机构)
1.生态与环境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简称“评审组”),由学院主要领导任组长,学院党委副书记、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任副组长,学位点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学生代表(当年未申报国家奖学金者)等为成员,不少于9人。评审组负责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订、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和名单公示等工作。
2.评审组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平等原则,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2)回避原则,如遇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组申请回避;评审过程中,如评审对象为自己所指导的研究生时,应主动回避;(3)公正原则,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4)保密原则,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3.如果发现评审委员违背应担职责,则取消其委员资格;受此影响的获奖名单需进行复议。
第八条 评审程序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按照“自愿申报、差额评审、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2.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加差额的评选办法:(1)评审组按学校下达的学术型和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等额指标进行等额推荐,依据评审细则初评后等额上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2)评审组按学校分配的差额指标推荐差额候选人。博士实行差额的评选办法:学院按学校分配的差额指标推荐差额候选人。
3.符合规定条件的学生自愿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须提交不少于1500字的优秀事迹介绍、成绩单及相关支撑材料。推荐意见由导师填写。
4.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长负责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和条件审查,评审会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参加。评审时组织公开答辩并录像,评审委员经充分讨论,认真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予以表决。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和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确定初评推荐名单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5.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材料和推荐名单上报研究生院(学校评审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研究生院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集中评审,形成专家推荐结果。
6.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组提出申诉,评审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评审组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组提请裁决。
第九条 参评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
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
2.有抄袭剽窃、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因出国留学、疾病、创业、参军入伍等原因办理休学、保留学籍的;
4.无正当理由拖欠学费的。
第十条 附则
1.参评的各类成果须在研究生相应学习阶段获得,且第一单位须为安徽师范大学。业绩成果采取累加的方式记分,分值参考《安徽师范大学科研业绩分类和认定办法》(校科字〔2022〕2号)和《安徽师范大学教学业绩认定和奖励办法(试行)》(校办字〔2023〕5号)。
(1)学术论文必须是正式发表的结构完整的原创性学术研究论文(不包括综述、数据库、传记及评论等类型论文),且申请者为第一作者。
(2)本人排序第一授权发明专利在申请材料受理截止之前获得授权,其中发明专利进入实审阶段10分/项。
(3)科研项目必须为主持且已结项。
(4)论文、专利和科研项目参加学科竞赛获奖的,得分先计高分,较低得分按相应分值的50%计。同一成果先后获多种学科竞赛奖励的,就高计算,不重复记分。参与学科竞赛类集体项目获奖者,计分规则按《安徽师范大学科研业绩分类和认定办法》(校科字〔2022〕2号)中第二十一条执行。
2.每项科研成果在评选各类研究生奖学金时(学业奖学金除外),只能使用一次,不得重复使用。
3.本细则适用于生态与环境学院2024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由生态与环境学院2024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